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6517384
裁罰次數
9 次
罰鍰總額
5200 萬元

相關裁罰案件

永豐商業銀行之經營管理不當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9款規定,命貴行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時任貴行法務處處...

發文日期
2023-10-26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1202736914號

貴行之經營管理不當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9款規定,命貴行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時任貴行法務處處長廖OO(下稱廖員)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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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發文日期
2022-09-06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1102720932號
罰鍰金額
1800萬元

貴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萬元罰鍰;及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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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前行員江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

發文日期
2021-12-28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1001400952號
罰鍰金額
400萬元

貴行永和分行前行員江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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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

發文日期
2020-02-03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801362282號
罰鍰金額
1200萬元

貴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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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豐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投資外幣有價證券,超過經本會核准之貴行所定投資限額一案,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
2018-07-17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702725011號
罰鍰金額
100萬元

有關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投資外幣有價證券,超過經本會核准之貴行所定投資限額一案,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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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核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

發文日期
2016-11-08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322號
罰鍰金額
1000萬元

貴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核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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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

發文日期
2015-06-10
發文字號
未提供
罰鍰金額
400萬元

貴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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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對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

發文日期
2014-05-01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041號

有關本會對貴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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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該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

發文日期
2012-06-27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100132781號
罰鍰金額
300萬元

貴行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貴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應解除張OO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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