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該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應解除張OO職務。

案件編號
201207030001
發文日期
2012-06-27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100132781號
受處分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6517384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代表人或管理人
邱正雄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
罰鍰金額
3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2年07月03日

主旨

貴行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貴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應解除張OO職務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13278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7384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
主旨:貴行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貴行未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應解除張OO職務。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外出開戶作業允許由業務經辦人員單獨外出辦理對保作業,致張OO辦理之存款開戶及消費性貸款文件有非客戶本人親簽之情事,貴行對保作業未符內部牽制原則,內部控制核有疏漏。
(二)行員私自代客保管印鑑、存摺及代客戶辦理提款作業,貴行未能查核發現,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有欠妥適。
(三)張OO多次偽造客戶簽名字樣申請辦理各項業務,且未將網路銀行密碼函交付予客戶,貴行相關業務申請及核准程序之控管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內部控制未臻完備。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秘書室、會計室、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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