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案件編號
201612020001
發文日期
2016-12-01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6181號
受處分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3017509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代表人或管理人
王○○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6、17樓
罰鍰金額
10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主旨

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618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53017509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6、17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6、17樓
主旨: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認識客戶及適合度評估作業缺失:
(一)以總資產超過新臺幣 5 千萬元作為境外法人專業資格之認定標準者,有未徵提客戶總資產相關資料,或僅憑集團母公司自結合併報表即認定符合專業法人資格者,核與行為時「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第3點或第4點暨貴行內部相關規定不符。
(二)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之評估及與客戶承作避險交易之作業或避險額度之核給,核有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以下簡稱自律規範)第25條或貴行內部相關規定不符情事。
(三)有以客戶提供十足擔保為由,核給避險額度,未徵提財務報表或未向聯徵中心查詢額度,據以評估避險需求者,核與自律規範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二、客戶風險屬性等級評估缺失:
(一)對於無投資經驗客戶,仍可評為較高風險等級;未將客戶財務狀況納入分析,無法依客戶財產狀況合理反映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未落實客戶屬性評估作業;對客戶專業知識及經驗之認定,未徵提相關佐證資料,據以評估客戶之商品知識與經驗。
(二)檢查期間(103年12月至105年2月)計有108戶因承作TRF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而核准調高其風險屬性等級(占期間核給金融交易額度總戶數之40.4%),例外核准比率偏高,且調高客戶風險屬性等級作業未留存客戶確認紀錄。
(三)辦理客戶財務及經驗度分析後,客戶財務及投資經驗尚無明顯變化,短期間即以例外核准方式提高客戶風險屬性等級,並銷售其風險等級較高之結構型商品,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核欠嚴謹。
三、業務人員管理及內部控制缺失: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考核,尚未訂定財務及非財務指標之比重,且未將相關非財務性評核項目明確於員工績效評核表揭示,未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意旨辦理。
(二)有由未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資格之客戶關係經理推介商品者,核與行為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不符。
(三)貴行發生資深客戶關係經理與客戶有投資資金往來,為協助客戶取得金融交易額度,提供不實徵審文件予銀行審核之重大偶發事件,顯示額度核給之徵審作業及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管理業務人員與查證徵審文件真實性。
四、銷售作業與業務管理缺失:
(一)有行員協助客戶編製財務報表,俾估算及申請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
(二)辦理結構型商品銷售之客戶關係經理於推介過程提供客戶之資訊,有為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者,核與行為時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三)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業務人員未依內部規範以錄音方式告知提前終止之平倉費用;及主動推薦客戶承作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並告知人民幣匯率穩定或強調會升值等不當話術。
(四)依所定內規,ISDA主契約之簽訂得經授權主管核可,於交易後一定期間內完成,作業方式不利客戶於交易前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且經查有與客戶完成交易後,始與客戶簽訂ISDA契約致衍生客訴者。
五、交易策略與風險管理缺失:對於客戶交易到期或提前終止時與客戶再承作新交易,有未於交易文件上載明沖抵情形,且尚無此類交易之控管報表;另對舊交易損失多數金額以新交易所收取權利金支付,未要求客戶應認賠一定比率,以適度降低客戶部位風險,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有欠妥適。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OOO,聯絡電話:(02)89689807,傳真電話:(02)89691358。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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