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
- 案件編號
- 201603310001
- 發文日期
- 2016-03-25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520000301號
- 受處分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3793407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朱潤逢
- 地址
- 臺北市塔城街30號
- 罰鍰金額
- 40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6年03月25日
主旨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5200003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93407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朱潤逢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
主旨:貴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
貴行前行員郭員於95年3月至104年3月間,違規冒貸及挪用客戶款項計6戶2,148萬元,違法情事涉及存、放款業務部門,核有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疏於確認客戶身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及未落實執行、內部自行查核未確實執行等缺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芬郁,聯絡電話:(02)89689687,傳真電話:(02)8969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會計室、秘書室、本國銀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