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方君之職務。
- 案件編號
- 201307040001
- 發文日期
- 2013-07-04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2521號
- 受處分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3700301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王耀興
- 地址
- 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 罰鍰金額
- 20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3年07月04日
主旨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252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0301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耀興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主旨:貴行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方君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本案方君利用擔任「港西村代聖府管理委員會」(下稱廟方)第四及第五屆會計兼出納職務,私自代客保管存摺,挪用廟方存款計37筆7,912,638元,相關開戶過程及申請書之檢附未依貴行內部規定辦理,顯見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執行,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林庭陞,聯絡電話:(02)89689670,傳真電話:(02)8969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
副本: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