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案件編號
- 201203300001
- 發文日期
- 2012-03-29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10100018601號
- 受處分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3750168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蔡明忠
- 地址
- 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
- 罰鍰金額
- 10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2年03月30日
主旨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0186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50168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明忠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
主旨:貴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96年度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報經本會核准即對內公告實施,於函報本會後,因故撤件,之後未再向本會申請核准,亦未將已對內公告之修正準則撤銷,導致貴行相關單位仍依未經本會核准之準則辦理投資限額之控管,使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
法令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