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命其於裁處書送達翌日起1年內出售案關不動產,併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已取得建照之在建工程除外),且須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案件編號
201907300001
發文日期
2019-07-30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罰鍰金額
1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9年07月30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108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泰人壽投資新北市不動產,未依金管會106年11月28日函示於1年內處分,後續亦欠積極作為,致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該公司對不動產投資之管理有輕忽廢弛之情事,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違規事實明確。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予以糾正及命該公司於文到1年內出售案關不動產,並限制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已取得建照之在建工程除外),俟案關不動產投資情形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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