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前行員朱○○偽冒開戶、偽冒貸款及超收費用等舞弊案件,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
- 案件編號
- 201712200001
- 發文日期
- 2017-12-19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6841號
- 受處分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79854797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張○○
- 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 發布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主旨
貴行前行員朱○○偽冒開戶、偽冒貸款及超收費用等舞弊案件,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68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79854797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主旨:貴行前行員朱○○偽冒開戶、偽冒貸款及超收費用等舞弊案件,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
貴行前行員朱員於97年10月至105年12月任職高雄楠梓分行及岡山本洲分行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冒用4位客戶名義開戶、申辦貸款,並挪用冒貸款項高達930萬元,及向客戶超收費用,計超收9家企業約171萬元,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
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鄒○○,聯絡電話:(02)8968-9680,傳真電話:(02)8968-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