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與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編號
201612280003
發文日期
2016-12-27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6381號
受處分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7172648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代表人或管理人
李○○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1、3、4、5、19、20、21樓、32號3、4、5、19、20、21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
罰鍰金額
2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主旨

貴行與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638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9717264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1、3、4、5、19、20、21樓、32號3、4、5、19、20、21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與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將信用卡客戶名單交付電銷中心人員(登錄為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員)跨業行銷保險商品,其中含有信用卡申請書交互運用個人資料欄位註記「不同意」之客戶基本資料,計29,730筆,核與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下稱「共同行銷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二、另貴行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未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與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雙方未訂定保密協定,且未於金控母公司網頁公告相關資訊,核與共同行銷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3條第2項及3項規定不符。
三、本案考量貴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法令依據: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3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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