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OO君擔任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紀人,未親自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該公司使用,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核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案件編號
201608040002
發文日期
2016-08-03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0594號
受處分人
張OO君
發布日期
2016年08月03日

主旨

本會對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城保經)專案業務檢查所列缺失事項,查有金城保經所任用經紀人張OO君,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金城保經使用之情事,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核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0594號
受處分人:張OO君
主旨:本會對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城保經)專案業務檢查所列缺失事項,查有金城保經所任用經紀人張OO君,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金城保經使用之情事,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核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張OO君擔任金城保經之經紀人,查有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金城保經使用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8款(行為時第39條第8款)規定不符。且張OO君有申請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之情事,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行為時第39條第1款)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及第8款(行為時第39條第1款及第8款) 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後段規定,核處廢止張OO君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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