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90萬元整及2項糾正

案件編號
201608030001
發文日期
2016-07-15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3702號
受處分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03359109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54號10、11樓負責人或
罰鍰金額
690萬元
發布日期
2016年07月15日

主旨

本會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4F145)所列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90萬元整及2項糾正。

案件內容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90萬元整及2項糾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3702號
受處分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359109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54號10、11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李正漢
主旨:本會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4F145)所列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9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事實:
一、辦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費率釐訂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辦理、核算保費時,對於核保技術調整係數係以最高扣減率計算,而未能提出合理評估說明、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72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同款第4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
二、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有未於開始銷售後15日內送交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備查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有與送審之附加條款內容不符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
四、辦理個人傷害保險費率釐訂作業,對於保戶職業類別第一類至第四類之純保費有關職業類別係數之計算,未依商品送審職業類別係數承保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及第20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率釐訂作業,有所收取保費低於送審商品費率下限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辦理任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保險條款扣除應負擔之正確自負額、不同理賠案件檢附相同自負額發票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8條第4款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
七、辦理住宅火災保險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作業,有每一危險標的自留額超逾公司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所訂限額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
八、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作業,有未確認收費即辦理出單、保險代理人保件之收費有逾合約所訂解繳期限等與「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規定不符之情事,且亦違反該公司內控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未對「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名單建檔控管、與業務員簽訂勞務契約內容未明定業務員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等規定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第4款規定不符。
九、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收費作業,對於直接投保業務有未依直接投保費率予以承保之情事,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
十、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有未建立停損機制等風險控管相關規範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12款之規定不符。
十一、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有利害關係人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或負責人之企業未建檔情事,核與「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十二、辦理103年及104年對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自行查核,有未針對公司委託案件進行抽樣查核情事,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72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同款第4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二、上開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三、上開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四、上開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及第20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上開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上開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8條第4款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七、上開事實七,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0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八、上開事實八,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3項第4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九、上開事實九,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十、上開事實十,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12款之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十一、上開事實十一,違規事實明確,有礙公司健全營運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十二、上開事實十二,違規事實明確,有礙公司健全營運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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