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綜合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敦南分公司由未經登記合格之人員執行開戶作業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稽核作業,且受處分人未依期限辦理人員異動登記作業,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第23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對該公司處以新臺幣12萬元罰鍰。

案件編號
201604250002
發文日期
2016-04-08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罰字第1050010306號
受處分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
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新聚里東興路8號1樓、3樓、5樓、11樓
罰鍰金額
12萬元
發布日期
2016年04月08日

主旨

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案件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50010306號

受處分人名稱: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新聚里東興路8號1樓、3樓、5樓、11樓
代表人姓名: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敦南分公司由未經登記合格之人員執行開戶作業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稽核作業,且受處分人未依期限辦理人員異動登記作業,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業務員並應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分別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第23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敦南分公司於103年12月18日至104年11月19日期間,有登錄輸單員之蘇○○及陳○○辦理開戶作業並於開戶文件所載開戶經辦及登錄人員欄位蓋章之情事,受處分人由未經登記合格之人員執行開戶作業,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3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且內部稽核謝○○對上開情事未確實執行開戶手續及審核之稽核作業,受處分人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敦南分公司原開戶人員戴○○調任職務至總公司財富管理部,受處分人未於該業務員職務異動後5日內向同業公會辦理人員登記作業,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查核報告、同年月18日、21日補充資料、受處分人105年1月13日陳述意見書及其人員謝○○105年1月15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第23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林○○】<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王     儷     玲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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