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案件編號
201602040001
發文日期
2012-01-20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罰鍰金額
60萬元
發布日期
2012年01月20日

主旨

案件內容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業務人員辦理汽車保險招攬業務及代收繳保費業務,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行為時保險法第17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有未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即從事汽車保險招攬業務者及以非要保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費,有未請要保人出具聲明書之情事,分別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7款及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招攬業務及代收繳保費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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