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案件編號
201602030001
發文日期
2012-09-21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罰鍰金額
120萬元
發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主旨

案件內容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透過關係企業招攬財產保險業務,並委託關係企業內務人員檢核要保文件並代為簽署,致簽署人有未能親自執行簽署業務;有未具產險業務員資格即從事財產保險商品之招攬行為,分別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1款及第16款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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