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OO君於100年6月9日至8月25日任職於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時擔任協進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該行為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 案件編號
- 201602020018
- 發文日期
- 2012-09-06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10102566082號
- 受處分人
- 陳OO君
- 發布日期
- 2012年09月06日
主旨
台端於100年6月9日至8月25日任職於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時擔任協進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該行為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廢止台端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102566082號
受處分人:陳OO君
主旨:台端於100年6月9日至8月25日任職於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時擔任協進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該行為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廢止台端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事實:台端於100年6月9日至8月25日任職於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並同時擔任協進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有任職保險業並向本會申領代理人執業證書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規定不符,且台端向本會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時,於100年5月10日檢附絕無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有申領執業證書時具報不實之情事,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款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台端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理由及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167條之2、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