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3項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 案件編號
- 201602020010
- 發文日期
- 2013-05-29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5162號
- 受處分人
- 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統一編號
- 14013934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2號3樓負責人或
- 罰鍰金額
- 6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3年05月29日
主旨
本會對 貴公司進行專案業務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00F112)所揭下列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於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3項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罰鍰。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5162號
受處分人: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401393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2號3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施世雄
主旨:本會對 貴公司進行專案業務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00F112)所揭下列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於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3項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罰鍰。
事實:
一、貴公司以出單通知書代替要保書,由簽署人簽署於該出單通知書,而未於要保書簽署,如生效日99年11月24日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1000-99FA000131等11張保單,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下稱保經規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貴公司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保險費,有先扣除佣金再將餘額交付予保險公司之情事,如代繳○○○○光電科技保單號碼9262110(11)(保險費80,220元,係於先扣除佣金12,033元後,於100年4月12日以淨保險費68,187元解繳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5張保單之保險費,核與保經規則第32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貴公司提供予保險人有關非比例性再保險契約之相關條件,對於再保險費部分係以總數方式表達,有未揭露各層再保險費金額,以供保險人計算再保險費率,或有未揭露再保人之信用評等資訊予保險人等情事,如○○○○○○公司(保險期間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商業火險保單號碼0500-2011FAI3000058~60)等3家公司之5張保單,核與保經規則第28條第4項規定不符。
四、貴公司內部職能分工未明確區分直接保險經紀與再保險經紀業務,作業流程亦未予以區隔,不利防範利益衝突,核與保經規則第28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五、貴公司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之再保險分出,有低層費率低於高層費率之情事,如○○○○○○公司(保險期間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商業火險保單,國內保險公司所認受之低層部分費率為1.425%,其上層費率有4.17%者)等2家公司之4張保單,致該等保單之再保險費率架構未符「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核與保經規則第28條第3項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核與保經規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上述事實二,核與保經規則第32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立即改正。
三、上述事實三,核與保經規則第28條第4項規定不符;另上開事實四及五,各核與保經規則第28條第3項規定不符,以上3項事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