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國泰人壽承保陳○○君保單之核保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00萬元整。

案件編號
201601220021
發文日期
2013-12-13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未提供
罰鍰金額
3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主旨

案件內容

該公司於101年11月15日受理旨揭投保,因內部系統判讀異常未進一步查證,致未能落實保險通報查詢機制,又未經查證陳○○君保單要保書所填要保人職業、收入之真實性,未落實財務核保機制,顯有欠當。復又因未確實執行內部交查作業,對於符合內部規範所訂異常模式之保件,未交調查員生調,交查作業流於形式,難謂以審慎嚴謹之態度進行核保作業。上開事實顯示該公司未落實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行政作業輕忽,致未能有效防止道德危險,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損及保險業形象,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8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該公司核有未執行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情事,事證明確,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考量其情節重大,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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