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870萬元整及予以1項糾正並限制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範圍。

案件編號
201601220014
發文日期
2014-09-05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罰鍰金額
870萬元
發布日期
2014年09月05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10395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5款及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
(一) 101年下半年度未向董事會報告法令遵循作業實際執行情形;
(二)商品說明書之風險資訊揭露欠嚴謹,致有法定揭露事項未予揭露;
(三)適合度作業未建立客戶風險屬性與基金風險等級之連結控管機制,致有穩健型客戶連結最高風險等級投資標的;
(四)向受託機構申購公司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未提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相關文件供決策參考;
(五)提報董事會討論決議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案,有相關董事未迴避並參與表決;
(六)有要保人之保險費尚未交付,保險契約即生效;
(七)辦理職業工會或福利委員會之團險作業,有額外支付要保單位代辦費或回饋金,進而達成折減保險費之效果;
(八)對涉及市場風險之資產部位,有尚未訂定市場風險量化標準及風險限額;
(九)對國外投資部位未訂定風險值限額或控管標準,亦未進行回溯測試,不利風險控管;
(十)內部稽核人員之任用及考績,未報送董事長核定;
(十一)有未對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辦理查核,致未能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以上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第176條、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第146條之7第3項、第146條之4第3項,應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870萬元整及予以1項糾正並限制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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