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 案件編號
- 201601220013
- 發文日期
- 2014-05-30 ()
- 發文字號
- 受處分人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罰鍰金額
- 12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4年05月30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103年5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金管會於受理民申訴案件時,發現保誠人壽於102年1月12日至1月13日,其所屬之72位電銷人員有123件使用不當話術招攬保險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業務招攬,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實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險業之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