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處分書)
- 案件編號
- 201601210006
- 發文日期
- 2013-11-13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202121172號 一、相 對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姓名:吳東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二、主 旨: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國外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相關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三、
- 受處分人
- 未提供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二、主 旨: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國外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相關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三、
- 發布日期
- 2013年12月13日
主旨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202121172號
一、相 對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姓名:吳東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
二、主 旨: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國外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相關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有關檢查意見一、(一) 貴公司計算投資部位有非因增加投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訂限額之情事,惟稽核部門未就逾限部位予以追蹤控管,且未依規定對6個月內仍無法改正評等逾限部位之情形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如:Export Finance金額約新臺幣130億元(100年11月評等由Aa3降為Ba1)及EIRLES Two Limited等5檔資產證券化商品金額約美金1.6億元(97年11月至101年2月評等陸續降為A-以下),核與本會
四、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