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取得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合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

案件編號
201601120004
發文日期
2013-07-24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罰鍰金額
60萬元
發布日期
2013年07月24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     裁罰時間:102年7月24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或購入不動產,有未對土地持有人與共同開發人詳實辦理徵信、未有相關租金規劃與租賃市場調查及招租計畫等相關資料,分析預估收益率供決策參考、未能就相關假設情境之合理性檢附佐證資料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60萬元整。另查該公司承受擔保品,未能符合行為時本會101年8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3091號令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照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90萬元整。
五、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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