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員工調薪案,有逕由董事長核定渠及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薪酬,未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定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依同條項序文及第7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3個月

案件編號
201601120002
發文日期
2016-01-04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3號12樓負責人或
發布日期
2016年01月04日

主旨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員工調薪案,有逕由董事長核定渠及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薪酬,未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定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依同條項序文及第7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3個月

案件內容

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3號12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栗○○
主旨: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員工調薪案,有逕由董事長核定渠及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薪酬,未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定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依同條項序文及第7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3個月。
事實及理由:查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員工調薪案,有逕由董事長核定渠及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薪酬,未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且該公司因於99年間未依規定將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提報董事會決議,前經本會於102年11月13日裁罰在案,本案再發現類似缺失,又本次有董事長自行核定渠薪酬之重大違失,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嚴重不彰,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定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
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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