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核處新臺幣480萬元整及命該公司停止銷售租賃汽車保險新契約1個月及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新契約1個月
- 案件編號
- 201601070001
- 發文日期
- 2015-12-29 ()
- 發文字號
- 受處分人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
- 2015年12月29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104年12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
(二)該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承保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
(三)該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優良駕駛人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
(四)該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及同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該公司應收保費有未依法定清償期提列備抵呆帳,致備抵呆帳有少提列之情事,並進而影響檢查年報認許資產有高估情事者,查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核處新臺幣480萬元整及命該公司停止銷售租賃汽車保險新契約1個月及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新契約1個月。。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