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案件編號
201512230002
發文日期
2015-12-14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未提供
發布日期
2015年12月14日

主旨

關於本會對朝陽人壽104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案件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對朝陽人壽104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事實:
一、前次一般業務檢查(編號:103F107)發現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國外投資之外匯存款,查有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超逾法定限額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國外資產高度集中於人民幣存款資產,而未審慎評估人民幣對新臺幣可能之貶值風險並安排適當避險措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三、銷售躉繳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有未確實檢核各項成本,致有產生費差損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四、自取得素地之日起已逾兩年未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而未向本會專案報核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
五、對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評估與會議結論,經查對不出席者有未予評估分析及將會議結果提報董事會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9第2項規定不符。
六、辦理國外投資交易開戶作業,有未確實辦理交易對手評估作業、未切實注意交易對手及其所提供服務與商品等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
七、所訂「外匯風險管理辦法」對於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之因應對策,未包括增加監控頻率之控管機制,且實際發生時亦無增加監控頻率之對應措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八、承保利害關係人之團體保險,有未檢附交易條件是否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佐證資料作為核決參考,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不符。
九、法令遵循主管有兼任分公司負責人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第5款及第9款、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6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查看原始公告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