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案件編號
201512020003
發文日期
2015-12-0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6862號
受處分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03110001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19號12樓負責人或
罰鍰金額
2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5年12月02日

主旨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產物」)於103年度與大陸地區保險業進行再保險業務往來,核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情事,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案件內容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6862
受處分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110001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19號12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洪吉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19號12樓
主旨: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產物」)於103年度與大陸地區保險業進行再保險業務往來,核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情事,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事實及理由:旺旺友聯產物於103年度與大陸地區保險業進行再保險業務往來,有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之情事,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法令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暨第8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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