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有資金運用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廢弛情形,有礙健全經營,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處分

案件編號
201511230007
發文日期
2013-05-10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
2013年05月10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102年5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102年2月23日國寶投字第102032號函提報之投資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興業)情形,已說明係純股票市場操作投資,不會參與被投資公司董監改選之投票行為。次查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前,由投資部製作並於102年5月3日奉總經理核定之「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之評估分析報告」及「參加龍邦102年股東常會評估報告」,對於是否出席股東會之評估略以「本公司投資龍邦純屬財務投資,為更瞭解被投資公司未來展望和營運決策,建議出席龍邦興業102年股東常會」,對於股東會議案評估建議為「本公司僅出席為瞭解營運展望,不會對委託書提出反對意見」,評估結果為僅出席瞭解營運狀況,惟該公司於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顯示國寶人壽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之範圍與出席前之評估報告不符。上揭事實顯示國寶人壽管理來自公眾資金之相關資金運用作業流程鬆散,有內部控制制度輕忽廢弛、罔顧保戶及公司之權益與金融秩序之維護,確有礙健全經營,為維護公眾利益及考量國寶人壽可能因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而蒙受損害,基於情況急迫並避免國寶人壽再有類似情況發生致有損害保戶及公司權益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限制資金運用範圍,自102年5月11日起除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所列之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不包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外,不得新增購買國內有價證券(含賣出再買進),且除逐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新增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之國外投資,另自102年5月11日起不得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表決權。
五、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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