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OO君為未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介紹保險業務,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處罰鍰180萬元整。
- 案件編號
- 201506230005
- 發文日期
- 2013-09-14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1204號
- 受處分人
- 洪OO
- 罰鍰金額
- 18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3年09月14日
主旨
台端為未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介紹保險業務,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處罰鍰180萬元整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1204號
受處分人:洪OO
主旨:台端為未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介紹保險業務,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處罰鍰180萬元整。
事實: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6月28日中檢輝執振100執他3558字第071504號函檢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8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略以, 台端於95年3月間加入英商臺灣德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德加公司)擔任總監,招募員工為旗下顧問,投資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AIIT)、環球系列基金(AVIVA)、國衛保險人壽(AXA)、香港境外基金平台(AIA)等保險商品,透過香港億信保險經紀公司、NEW TIME保險經紀公司接洽後仲介招攬客戶至香港簽約,嗣後為躲避查緝,將德加公司撤銷,成立麥東風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繼續上開非法對外召募會員購買上開商品之業務;另 台端以報聘顧問及多層次傳銷抽佣金方式,推銷上開保險商品及提供售後行政客服事務,應認 台端確有推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AIIT、AVIVA、AXA、AIA等保險商品之行為;另據該署101年8月30日中檢輝檔字第093876號函檢送相關卷宗顯示,分級抽佣方式如AXA佣金透過撥入蔡○庭香港花旗銀行港元儲蓄帳戶再轉發予旗下報聘顧問,包括 台端, 台端列佣金職級最高階主管(95%)。查AIIT、AVIVA、AXA、AIA等均非依我國保險法設立或經本會許可得在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 台端為未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介紹保險業,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或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不符,經審酌 台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相對於個案上之招攬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更為重大,所得利益為報聘制度之最高獲利階級,爰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