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O宗君任職保險業期間同時申領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並有具報不實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 案件編號
- 201506220024
- 發文日期
- 2014-01-14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4342號
- 受處分人
- 蔡O宗
- 發布日期
- 2014年01月14日
主旨
台端任職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時擔任寶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代理人迄今,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行為時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1款(行為時第35條第1款)不符,本會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 台端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4342號
受處分人:蔡O宗
主旨:台端任職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時擔任寶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代理人迄今,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行為時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1款(行為時第35條第1款)不符,本會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 台端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事實:
一、 經查 台端自93年9月1日即任職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期間並於98年12月16日起同時受僱於寶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核有任職保險業並向本會申領執業證書之情事,而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行為時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規定不符。
二、 次查 台端於98年11月5日出具「本人絕無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向本會申領財產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該行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行為時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款(行為時第35條第1款)不符。
三、 綜上,本案違規事證明確,本會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 台端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理由及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行為時第177條)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及第38條第5款(行為時第35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