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幸福人壽天天幸福特定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鄧文聰報酬30 %,為期一年
- 案件編號
- 201506160006
- 發文日期
- 2013-12-13 ()
- 發文字號
- 受處分人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4307546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6號8樓負責人或
- 發布日期
- 2013年12月13日
主旨
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幸福人壽天天幸福特定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鄧○○報酬30 %,為期一年
案件內容
受處分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307546
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6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鄧○○
主旨: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幸福人壽天天幸福特定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鄧○○報酬30 %,為期一年。
事實:
一、查貴公司101年底之資本適足率為負927.21%,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不得低於200%之規定不符,應增資金額達約新臺幣(下同)262億元,本會前已分別以102年3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3240號函、102年5月1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904510號函及102年6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4860號函、貴公司到本會保險局報告財務業務時及本會保險局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責成貴公司除應進行財務業務改善外,應即規劃辦理後續增資及提高增資金額,因未有具體增資規劃,本會以102年5月1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7560號函請貴公司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屆期如未完成,將依保險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嗣後本會復以102年7月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74390號函、102年7月1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871號函及102年7月29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90560號函促請貴公司應於102年7月31日依法完成增資,又本會保險局於102年7月30日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亦請應依前揭時限完成增資。
二、貴公司以原應於101年底前辦理而遲至102年6月始完成之2億元增資為託辭,意圖規避應繼續積極增資之義務,且貴公司於102年8月8日始召開董事會討論現金增資規劃之議案,僅通過以解除財務業務限制為前提之2億元增資計畫,實難有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顯示貴公司一再延宕辦理增資,未能依本會上開102年5月1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7560號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以有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及維護保戶權益,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查貴公司101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927.21%,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之情事,且未依本會102年5月16日函要求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幸福人壽天天幸福特定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董事長鄧○○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 %,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