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光人壽辦理核保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令 貴公司解除案關核保人員之職務,並命 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投資型壽險新契約」業務及應保留執行核保評估文件,以及訂定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及職業等資訊或文作是否合理可信之標準作業流程,並應於1個月內改善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業務。
- 案件編號
- 201506150001
- 發文日期
- 2015-03-03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0462號
- 受處分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3458902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負責人或
- 罰鍰金額
- 18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5年03月03日
主旨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0462號
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458902
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吳東進
有關 貴公司辦理核保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令 貴公司解除案關核保人員之職務,並命 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投資型壽險新契約」業務及應保留執行核保評估文件,以及訂定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及職業等資訊或文作是否合理可信之標準作業流程,並應於1個月內改善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業務。
事實:貴公司於102年9月、11月間對於保戶吳○德君投保「新光人壽加倍幸福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險及「福氣多多變額保險」進行核保業務,未確實對於收入金額及短期間(2個月)收入大幅增加之原因進行查證,亦未訂定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及職業等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之標準作業流程,導致財務核保作業流於形式,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前述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令 貴公司解除案關核保人員之職務,並命 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投資型壽險」業務及應保留執行核保評估文件,以及訂定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及職業等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之標準作業流程,於1個月內改善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業務。
注意事項:1.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2.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3.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