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新光人壽103年度國外投資損失專案檢查報告(編號: 103F138號)所揭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
- 案件編號
- 201506120010
- 發文日期
- 2015-06-02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5462號
- 受處分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3458902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負責人或
- 罰鍰金額
- 12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5年06月02日
主旨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5462號
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458902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吳東進
有關本會對貴公司103年度國外投資損失專案檢查報告(編號: 103F138號)所揭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
事實:
一、有關檢查意見一,貴公司辦理國外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未確實建立國外投資會計處理內控機制,如:國外有價證券投資相關交易紀錄並未交由會計部入帳,而係於每月月底將保管銀行所提供之交易資料連同帳務批次轉入光訊會計系統,再以人工核對保管銀行對帳單與投資交易系統(Portia)所載之庫存數是否一致,除上開二系統無連結或檢核機制,保管銀行資料傳送有誤,無內部會計帳務資料可供檢核外,亦使每月底前無法透過內部系統即時瞭解國外投資部位損益情形,無法即時進行國外投資風險及績效管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二、有關檢查意見二、(四)貴公司辦理國外有價證券投資業務,風險控管部門係依據Portia系統交易資料,做為管理國外有價證券之依據,惟Portia系統資料庫有未完整之情事,如:無委外代操帳戶交易明細(遲至103年6月起才將委外代操之交易資訊轉入Portia),致有風險控管部門未能納入管控之情形,尚難達所稱每日進行國外投資風險管理,顯示貴公司未建置有效風險管理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一及二,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注意事項:1.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2.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3.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