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國泰人壽承保陳○○君保單之核保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00萬元整。
- 案件編號
- 201506120006
- 發文日期
- 2013-12-1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7512號
- 受處分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3374707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96號負責人或
- 罰鍰金額
- 30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3年12月13日
主旨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7512號
受處分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374707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96號
負責人或代表人:蔡宏圖
查 貴公司承保陳○○君保單之核保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0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於101年11月15日受理旨揭投保,因內部系統判讀異常未進一步查證,致未能落實保險通報查詢機制,又未經查證陳○○君保單要保書所填要保人職業、收入之真實性,未落實財務核保機制,顯有欠當。復又因未確實執行內部交查作業,對於符合內部規範所訂異常模式之保件,未交調查員生調,交查作業流於形式,難謂以審慎嚴謹之態度進行核保作業。上開事實顯示 貴公司未落實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行政作業輕忽,致未能有效防止道德危險,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損及保險業形象,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8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核有未執行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情事,事證明確,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考量其情節重大,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注意事項:1.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2.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3.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