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銀人壽辦理房貸壽險之核保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令貴公司解除核保人員之職務、命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房貸壽險新契約」及限期於1個月內建立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取得銀行徵信資料或查證要(被)保險人財務狀況之機制後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
- 案件編號
- 201506120003
- 發文日期
- 2015-03-03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2064號
- 受處分人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8428384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9號6樓負責人或
- 罰鍰金額
- 18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5年03月03日
主旨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2064號
受處分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8428384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9號6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陳素甜
有關貴公司辦理房貸壽險之核保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令貴公司解除核保人員之職務、命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房貸壽險新契約」及限期於1個月內建立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取得銀行徵信資料或查證要(被)保險人財務狀況之機制後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
事實:貴公司103年3月7日承保吳○德君投保之「安心貸減額定期壽險(102)」保單,查貴公司於核保時訂有財務核保作業規定,達一定條件保件應採行財務核保作業,惟本案「業務員報告書」之家庭年收入有不一致或填寫錯誤之情形,貴公司核保人員並未確實釐清即逕以家庭年收入較高者為基礎計算應辦理財務核保之條件,且未取得銀行徵信資料或查證要(被)保險人財務狀況,造成(財務)核保作業規定形同虛設,有未確實執行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令貴公司解除核保人員之職務、命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房貸壽險新契約」及限期於1個月內建立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取得銀行徵信資料或查證要(被)保險人財務狀況之機制後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