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提出經董事會通過後於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畫到會,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糾正並命 貴公司限期於104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7款規定,限制 貴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增設分支機構。
- 案件編號
- 201506120001
- 發文日期
- 2015-04-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582號
- 受處分人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4894313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4樓負責人或
- 發布日期
- 2015年04月15日
主旨
案件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582號
受處分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894313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4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魯奐毅
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提出經董事會通過後於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畫到會,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糾正並命 貴公司限期於104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7款規定,限制 貴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增設分支機構。
事實:查 貴公司102年底及10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所定之法定標準(200%),本會於103年6月9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3820號函請 貴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提出經董事會通過後於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畫到會,復於103年6月26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300918180號函告 貴公司若未能如期提出,將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辦理,惟 貴公司嗣後所提計畫皆未能使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不符本會函示要求應提出經董事會通過後於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増資計畫。
理由及法令依據:查 貴公司102年底及10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皆未達法定標準,不符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於104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7款規定,限制 貴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增設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