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利用公司內部核保程序,處分特定業務員,內控制度顯有嚴重缺失,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同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

案件編號
201401270004
發文日期
2013-12-13 ()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 1021213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經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控制度有下列缺失:()  針對特定業務員所送新保件加強抽樣體檢,該決策未留存會議紀錄或內部簽呈等任何書面文件,且提報之業務員名單與應加強抽樣體檢之情形未具因果關係及合理性;() 有藉內部核保程序,處分特定業務員之作為;() 核保部門配合業務部門辦理本案,未確實檢視是否符合內部抽樣體檢機制規定及堅守核保專業立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保險業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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