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依限完成增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
- 案件編號
- 201401270001
- 發文日期
- 2014-01-27 ()
- 發文字號
- 受處分人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
- 2014年01月27日
主旨
案件內容
一、裁罰時間: 102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6月底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命該公司限期於102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並在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前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