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行員之職務。

案件編號
201302260001
發文日期
2013-02-26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0151號
受處分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79854797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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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管理人
陳統民
地址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罰鍰金額
5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3年02月26日

主旨

貴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行員之職務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01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9854797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統民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主旨:貴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行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基於下列缺失事項,顯見貴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 行員以親屬名義冒開活期儲蓄存款戶,有申請書與印鑑卡簽名與存戶身分證姓名不符情事,主管未確實執行覆核作業,未落實執行開戶作業之審核管理。
二、 行員利用偽造或變造在職證明書、薪俸明細單、所得稅扣繳憑單、聯徵中心查詢資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建物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總行鑑價批覆書等正、影本文件方式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及不動產擔保放款,主管人員對借戶在職證明及所得資料未確實與聯徵中心資料核對、未確實辦理現場勘估作業、未確實檢視建物面積及抵押權權利內容等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等資料有無不符情事、對於個人貸款總授信金額達2千萬元之授信案件,未依規徵取借戶所得稅申報文件資料,及未辦理系統登錄作業等情事,主管未確實執行覆核作業,致行員得予趁機偽冒貸款,而遲至101年9月始發現並進行調查。
三、 辦理徵授信作業,亦有主管及其他行員未能妥善保管印章,致發生職章遭盜蓋情事、放款徵信及對保均由同一人辦理、授信卷宗遺失、抵押品之徵取及抵押權內容變更未登記於不動產抵押登記簿、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權利文件未經主管核定即予領出等情事,作業流程涉有缺乏內控牽制機制,且未落實執行內部作業制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統民)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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