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該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編號
201301160001
發文日期
2013-01-15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231號
受處分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7172648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代表人或管理人
李增昌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32號4、5、20、21樓及36號4、5、20、21樓
罰鍰金額
2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3年01月16日

主旨

貴行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貴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2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9717264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32號4、5、20、21樓及36號4、5、20、2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增昌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貴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於99年6月至11月間核准北三重分行○○○等5戶同一關係人授信額度1,476,000千元,並於100年11月1日全數動撥完畢,授信餘額超逾貴行上一會計年度(99年度)決算後淨值6%,經核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
副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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