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 案件編號
- 201212140001
- 發文日期
- 2012-12-14 ()
- 發文字號
- 受處分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
- 2012年12月14日
主旨
案件內容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表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台產險)為因應汽車經銷商之要求,而以製作不實汽車保險賠案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作為額外給付汽車經銷商額外費用,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該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明台產險為因應汽車經銷商之要求,以製作汽車保險不實賠案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作為給付汽車經銷商額外費用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明台產險自處分之日起3個月其業務員人數總數不得超過處分日當日所登錄之人數總數及不得新設分支機構(分公司、通訊處),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限制明台產險3個月不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規定,就任意汽車保險報送新保險商品及變更保險商品。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表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台產險)為因應汽車經銷商之要求,而以製作不實汽車保險賠案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作為額外給付汽車經銷商額外費用,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該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明台產險為因應汽車經銷商之要求,以製作汽車保險不實賠案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作為給付汽車經銷商額外費用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明台產險自處分之日起3個月其業務員人數總數不得超過處分日當日所登錄之人數總數及不得新設分支機構(分公司、通訊處),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限制明台產險3個月不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規定,就任意汽車保險報送新保險商品及變更保險商品。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