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行員紀○○挪用客戶存款及規費款項,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紀員之職務。
- 案件編號
- 201206290005
- 發文日期
- 2012-06-29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3711號
- 受處分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79854797
- 統一編號
- (略)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蔡憲宗
- 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 罰鍰金額
- 30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2年06月29日
主旨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371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9854797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憲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主旨:貴行行員紀○○挪用客戶存款及規費款項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紀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紀○○挪用客戶存款及規費款項,基於下列缺失事項, 顯見貴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 紀員涉嫌挪用客戶存款,有將已開立完成之定期存款交易沖轉刪除,以現金提領挪用存戶原存入款項;綜合存款定期解約未蓋存戶原留印鑑;綜合存款存摺有以手工填寫存單明細及自行核章情事;存摺換發及存摺使用登記簿有未經相關人員簽章等情事,主管未確實執行覆核作業,且櫃員主任對於逾櫃員授權額度之付款作業,亦未依規交付客戶,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於紀員挪用期間未能察覺案關舞弊情事,使其達不法目的。
二、 貴行代收規費款項作業,係由櫃員同時擔任收款並執有收付章及登帳作業,致紀員得以掣發收據予繳款人後藏匿繳款單據,主管人員即被矇蔽而不知有該等交易,作業流程涉有缺乏內控牽制機制。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憲宗)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