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應銷毀之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核有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編號
201206070001
發文日期
2012-06-07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100126891號
受處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705903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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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管理人
董事長蔡友才
地址
10424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罰鍰金額
200萬元
發布日期
2012年06月07日

主旨

貴行應銷毀之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核有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12689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3705903
地址:10424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事長蔡友才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應銷毀之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核有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基隆分行應銷毀之電腦硬碟流入二手市場,經查有對電腦設備之汰換,未確實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且對於電腦設備交付外部廠商銷毀,未建立妥適之資訊安全控管程序,核有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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