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案件編號
- 201202170007
- 發文日期
- 2012-02-17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000421201號
- 受處分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16093877 查看該公司所有案件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董事長劉炳輝
- 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 罰鍰金額
- 100萬元
- 發布日期
- 2012年02月17日
主旨
案件內容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0004212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09387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事長劉炳輝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主旨:貴行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依據本會對貴行專案檢查報告(報告編號:100L020)所列缺失,經查迄100年10月31日止,貴行總部大樓辦公棟之7~11樓與地下室B5~B7,及住宅棟1、3、4樓之商場,合計面積25,936.95㎡(含公設),已出租他人。經核計全行已出租他人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成本,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總額為18.33億元,占淨值21.31%,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5條第3項及第130條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卓玟玲,聯絡電話:(02)89689716,傳真電話:(02)89691356。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會計室、秘書室)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